实缴期限未到期是否能追究股东责任?


在实缴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能否追究股东责任,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况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含义。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时间和金额,这是为了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例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他们约定在未来5年内完成各自的出资。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明确了股东的责任范围是以认缴出资为限。一般情况下,在实缴期限未到期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即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出资。债权人不能随意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来偿还公司债务。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公司出现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形时,情况就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需要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另外,如果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出资期限,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可能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会支持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请求。总之,实缴期限未到期时,一般不能轻易追究股东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