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后能否增加诉请金额?
我有个官司,已经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在我发现实际损失比之前预估的多,想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不知道在公告送达之后还能不能这么做。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有没有相关的依据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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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送达后是否能增加诉请金额,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加诉讼请求”这个概念。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新的实体权利请求,也就是在原来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追加一些新的要求。比如原来要求被告赔偿 1 万元,现在增加到赔偿 2 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这表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则上是允许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 然而,公告送达只是一种送达方式,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本身并不直接影响能否增加诉讼请求,但它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时间。如果在公告送达后,还未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通常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 不过,实践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如果增加诉讼请求会导致诉讼程序的过分拖延,或者对被告的诉讼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所以,在公告送达后想增加诉请金额,原告最好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合理的理由和依据,由法院来进行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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