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后还能提交新证据吗?


在法律诉讼里,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方式。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就会采用公告送达。通俗来讲,就是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办法,把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公开告知,经过一定时间,就视为已经送达。 关于公告送达后能否提交新证据,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从这条规定能看出,当事人有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法院会确定举证期限。要是在公告送达之前,法院已经指定了举证期限,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这个期限内提交证据。不过,如果在公告送达之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并且该证据符合“新证据”的标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交的。 “新证据”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所以,在公告送达之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了符合上述“新证据”标准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提交该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认定属于新证据,通常会允许提交;若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可能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并且可能会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