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个别债权人能否起诉?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现在这家公司申请破产了,但我还有债权未得到清偿。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个别债权人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该公司来追讨债务,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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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个别债权人起诉的情况需要分不同阶段和情形来看。 首先,要理解破产程序的概念。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偏袒个别债权人,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如果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债权人当然可以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这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统一处理债权债务问题。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个别债权人可以起诉。比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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