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有一笔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在取得相关业务的进项税发票时,不清楚这笔进项税能不能进行抵扣。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呢,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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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征税收入的进项税能否抵扣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不征税收入和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不征税收入,简单来说,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这笔收入不需要缴纳税款,不属于征税的范围。而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并不等同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征税收入本身就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而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原本属于应税范围,但基于政策给予免税优惠。 一般情况下,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因为不征税收入没有产生销项税额,如果允许其对应的进项税抵扣,就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这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例如,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为了取得这笔财政拨款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所对应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企业的业务既有不征税收入部分,又有应税收入部分,且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然后用全部进项税额减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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