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公司有一些收入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在日常经营中也有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针对这些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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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简单来说,就是某些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比如,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这些就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对于进项税额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而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并不等同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没有直接关联,且该进项税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通常是可以抵扣的。因为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只要是用于应税业务的合理进项,都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但要是进项税额专门用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业务活动,一般就不能抵扣了。因为不征税收入本身就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会导致国家税收的不合理减少。 企业在判断能否抵扣时,要准确区分进项税额的用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难以准确划分,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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