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收到了一批捐赠物资,财务这边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不太清楚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扣。想问下在法律规定上,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吗,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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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抵扣。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抵扣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对企业的同一笔增值额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接受捐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接受捐赠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购进行为,当企业接受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捐赠物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那么接受捐赠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例如,一家企业接受了一批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捐赠,并且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以按照规定将该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不过,如果接受捐赠的物资是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企业接受捐赠了一批食品用于职工食堂,那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因为按照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以及捐赠物资的用途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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