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物品用于赠送客户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物品准备赠送给客户,在处理税务时,不确定购进这些物品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种购进物品用于赠送客户的情况,进项税额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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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购进物品用于赠送客户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扣除一部分,这样能避免重复征税。而视同销售,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来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当企业购进物品用于赠送客户时,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企业把购进的物品无偿送给了客户,相当于进行了销售,所以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既然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那么相应的购进物品的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抵扣的。不过,前提是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企业购进物品用于赠送客户,在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时,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企业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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