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的保障金,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追偿?


在探讨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赔付的保障金是否能够追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交强险的基本概念。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的赔偿,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意味着在上述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虽然先进行了赔付,但有权向相关的致害人追回所垫付的费用。 比如,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但这种垫付并非是保险公司最终的赔偿责任,因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该驾驶人进行追偿。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可以追偿的情形,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能对交强险赔付的保障金进行追偿的。在正常的交通事故中,只要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付后,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再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追偿。这是因为交强险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社会风险分散的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赔付的保障金能否追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被保险人需要了解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具体情况,判断保险公司的追偿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对保险公司的追偿行为存在疑问,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或者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