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来的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我之前开了一张发票,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想作废。不知道开出来的发票能不能作废呀,要是能作废的话,有没有什么条件和规定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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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开出来的发票是可以作废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规定。发票作废是指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宣布无效,使其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这通常用于处理发票开具错误、交易取消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开具的发票,在收回全部联次后可以直接作废。这是因为当月业务情况相对清晰,直接作废能够及时纠正错误或适应交易变化。比如,商家在当月给客户开具发票后,发现商品型号填写错误,在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就可以进行作废处理。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更为严格。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废专用发票: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例如,企业在当月给另一家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后,对方还未认证,且本企业也未抄税记账,此时发现发票金额有误,就可以按规定作废。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直接作废发票,而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等方式来冲减原发票的影响。总之,发票作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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