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我之前被行政处罚了,一直没交罚款,现在说有加处罚款。我想知道这个加处罚款和原来的行政处罚能不能一起被强制执行啊?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怕自己突然被强制执行了,想了解清楚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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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加处罚款和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而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款,其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罚款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第五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加处罚款和行政处罚是可以一并强制执行的。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包括加处罚款在内的全部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某企业被行政机关处以 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若该企业逾期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按规定每日加处 3%的罚款。当加处罚款和原罚款累计达到一定程度,而企业仍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就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将加处罚款和原行政处罚罚款一并执行。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也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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