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能否对货币行使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欠我钱。现在我手里有对方的一笔货币资金,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对这笔货币行使留置权来保障我的债权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货币留置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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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对于货币能否行使留置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一般情况下,占有即意味着所有。当货币交付给他人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这里的动产通常是指具有特定化、可识别性的物品。货币如果没有特定化,比如放在钱包里的现金,一旦交付占有就难以区分归属,很难认定债权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货币。 不过,如果货币已经特定化,例如将货币存入特定账户且明确该账户资金专门用于特定债务的担保等情况,此时在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构成要件下,是有可能对该特定化的货币行使留置权的。因为特定化后的货币具有了类似普通动产的特征,可以与其他货币相区分。所以,能否对货币行使留置权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货币是否特定化以及是否满足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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