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让对方支付违约金,又没收定金,这两者能一起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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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约金和定金是常见的两种保障合同履行的方式。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则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关于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来主张权利。这是因为违约金和定金的性质和功能有一定的重合性,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 10 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了 5 万元定金。后来乙违约,此时甲不能既要求乙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又没收 5 万元定金。甲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中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方式来主张权利。 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甲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失,甲可以请求乙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比如,甲因乙违约实际遭受了 8 万元的损失,而定金只有 5 万元,那么甲在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后,还可以要求乙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 3 万元损失。 总之,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时,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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