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立案以后给对方调解了是否可以销案?
我因为恶意欠薪被立案了,不过后来和对方达成了调解,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案子能不能撤销,会不会因为已经立案就没办法撤了,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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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在法律上准确的罪名表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它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明明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却故意不支付,而且数额较大,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不支付的行为。 当恶意欠薪罪已经立案之后,即便与对方达成了调解,通常也不能随意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恶意欠薪罪并不在这些可以直接撤销案件的法定情形范围内。 不过,与对方达成调解并支付所欠薪酬等行为,会对后续的处理产生积极影响。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取得劳动者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被法院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虽然案子一般不会撤销,但在审判时可能会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缓刑、减少罚金数额等。所以,即便立案后达成调解不能销案,但积极的补救行为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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