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赠予女方的钱是否能收回?
我是男方,之前恋爱的时候给女方转了不少钱,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把这些钱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赠予女方的这些钱能不能收回来呢?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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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男方赠予女方钱能否收回,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赠与的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不能随意收回。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并收回钱财的。第一种情况是赠与附义务,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根据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赠与。例如,男方赠与女方一笔钱,条件是女方要和男方结婚,但后来女方拒绝结婚,这种情况下男方就有可能收回这笔钱。 第二种情况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赠与或者还没有实际把钱给女方,男方一般是可以反悔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赠与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和第六百六十四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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