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可以举证吗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是可以举证的。 首先,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过在医疗损害纠纷里,情况较为复杂。比如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方面,一般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要是能证明表现证据的,会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要是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也会推定医疗过失,这些法定情形包括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 。一旦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另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也适用此规定。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较容易地完成举证从而推进诉讼进行的一种制度。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仍以过错作为要件之一,因而被称为过错推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