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在派出所和解后能否不报检察院?


在轻伤案件中,派出所和解后能否不报检察院,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轻伤案件的性质。轻伤案件一般属于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罪(达到轻伤及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表明轻伤案件本质上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轻伤案件,如果双方达成和解,是有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轻伤案件通常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条件,所以有适用和解程序的可能。 当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和解后,如果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派出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是有可能不报检察院的。 但是,如果案件情节并非显著轻微,即使双方和解,派出所通常还是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轻伤案在派出所和解后,存在不报检察院的可能性,但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以及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