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给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在探讨离婚后男方给的钱能否要回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如果这笔钱属于彩礼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男方给的彩礼钱在离婚后是有可能要回来的。 其次,如果这笔钱是男方在离婚时基于自愿对女方进行的财产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男方通常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要回钱财。不过,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存在这些情况,男方在规定时间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并要回钱财的。 最后,如果这笔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款项。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男方按照离婚协议给了女方钱,之后又反悔想要要回,通常是不被法律支持的,除非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