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子还能再次抵押吗?


在探讨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子能否再次抵押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房产抵押的基本概念。房产抵押,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所有权人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保证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法律并没有禁止二次抵押。 从实际情况来看,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子是可以再次抵押的。不过,再次抵押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房屋要有剩余价值。也就是说,房子目前的市场价值减去已经抵押的债权金额后还有足够的价值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房子价值200万,第一次抵押了100万,还有100万的剩余价值,那么理论上这100万的剩余价值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其次,需要取得原抵押权人(也就是担保公司)的同意。因为再次抵押可能会影响原抵押权人的权益,如果原抵押权人不同意,再次抵押可能无法顺利进行。此外,还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该房屋的二次抵押。债权人会对房屋的剩余价值、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只有在他们认为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才会同意二次抵押。 然而,二次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可能面临房屋被多次处置的风险。对于债权人来说,二次抵押的债权受偿顺序在第一次抵押之后,意味着如果债务人违约,在处置房屋后,要先满足第一次抵押的债权,剩余部分才用于偿还第二次抵押的债权,所以债权实现的风险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抵押给担保公司的房子可以再次抵押,但要满足一定条件且存在一定风险。在进行二次抵押时,各方都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谨慎做出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