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是否能构成寻衅滋事?
我前段时间因为一些纠纷,多次去对方单位闹事,扰乱了单位的正常秩序。我有点担心自己这种行为会不会构成寻衅滋事,想知道在法律上,多次扰乱单位秩序到底能不能构成寻衅滋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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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和扰乱单位秩序这两个概念。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而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多次扰乱单位秩序能否构成寻衅滋事,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征,比如具有随意性、挑衅性等,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例如,为了发泄情绪,无端地多次到单位闹事,干扰单位正常运转,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如果是因为合理诉求未得到解决,而多次去单位反映情况,只是方式不当,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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