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欠货款是否能够抵销?


在商业活动中,互欠货款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是否能抵销互欠的货款,这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简单来说,就是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我们可以把相同数额的债务去掉,只算剩下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意味着,互欠货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抵销的。第一个条件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在互欠货款的情况下,货币就是标的物,货币的种类和品质通常是相同的,所以这一点一般是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债务都已到期。如果一方的债务还未到期,另一方不能主张抵销。此外,还要排除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比如说,如果双方约定了货款不能抵销,那就不能进行抵销。 当满足抵销条件时,当事人主张抵销需要通知对方。这个通知一旦到达对方,抵销就生效了。而且,抵销不能附带条件或者期限。例如,不能说“等我收到某笔款项后再抵销”,这样的附加条件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就说明,即使货款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同样可以进行抵销。 综上所述,互欠货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能够抵销的。无论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定抵销,还是经协商一致的约定抵销,都为解决互欠货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确保抵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