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诉行政执行能通过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吗

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遇到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情况。现在对已经做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结果存在疑问,感觉可能存在错误。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院长监督程序来提起再审,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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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通常不能通过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首先来解释一下非诉行政执行,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诉讼性质的行政案件,其不具备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比如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等 。 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本身不符合这些再审启动条件。实践中,若发现非诉行政裁定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纠正,这种做法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固有的“非诉”性特点。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就相当于把“非诉”转化为“诉讼”了。另外,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 不过,对于非诉行政裁定,可以通过执行监督方式救济。执行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错误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者直接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中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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