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有哪些方法?


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有多种方法。 首先是教育疏导法,就是针对不同案情,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比如通过案例引导,让当事人看看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或者谈心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困难;还有换位思考,让他们站在对方角度思考;后果警示,告知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而且这些方法不是孤立的,能相互配合。 人文执行法也很重要,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要适度,在执行目的和手段间保持平衡,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让被执行人太惨。具体要做到“三不”“四慎”。“三不”是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患病父母在执行现场,也不让无关人员围观;“四慎”是慎用执行措施,在传统节日、红白喜事,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以及有激化矛盾苗头的情况要谨慎执行。 风险告知法是针对申请人的,在执行立案时,执行人员要把法院职责、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告诉申请人。透明执行法同样针对申请人,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执行过程,增进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执行和解法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在意思一致基础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来结案。这样做能增进双方沟通理解、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执行难”压力。 另外,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执行和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