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出资?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公司,在出资方式上犯了难。我有技术和劳务,朋友觉得我可以用这些出资,但我听说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出资。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真的,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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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关于能否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出资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难以用货币进行准确估价,并且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也不具备可依法转让的特性,所以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然而,对于合伙企业则有不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劳务能够为合伙企业带来实际的运营价值。但信用和自然人姓名同样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确实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出资;而在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但信用和自然人姓名依旧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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