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单独改变子女姓名吗?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最近我发现她未经我同意就把孩子的姓名改了,我很生气。我想知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不是能单独改变子女的姓名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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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改变子女姓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姓名权的基本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对于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这就意味着,在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单独改变子女的姓名。因为子女姓名的确定往往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体现,更改子女姓名也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这不仅是对父母双方权利的尊重,也是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双方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子女的原姓名。总之,子女姓名的变更应该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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