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的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扣除吗?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缴纳了增值税后,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不太清楚之前缴纳的增值税能不能在汇算时扣除。我担心如果扣除了会违反规定,不扣除又怕多缴税,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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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已缴纳的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扣除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它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针对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征税。 依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并不包含在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指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不能扣除的。这是因为增值税是通过价外税的形式,由消费者最终承担,不影响企业的损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主要考虑的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而增值税并不属于此类可扣除的范畴。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如果符合抵扣条件,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并没有进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体系,所以也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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