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不付费,专利产品是否可以直接销售?


在定作人不付费的情况下,专利产品是否可以直接销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而专利产品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对应的产品。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作人不付费,制作人不能直接销售专利产品。因为专利产品的制作通常是基于定作合同的特定要求,随意销售可能会侵犯定作人的权益。正确的做法是,制作人可以依据留置权的规定,留置该专利产品。同时,制作人应该及时通知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制作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定作人不付费时的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例如,合同约定定作人不付费时,制作人有权自行处置该专利产品,那么制作人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销售等处置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制作人有权对留置的专利产品进行处置,也不能侵犯该专利的相关权利。因为专利的所有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专利是定作人委托制作人开发的,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专利归属,那么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属于制作人,但定作人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所以,在处置专利产品时,要确保不违反专利相关的法律规定。总之,在定作人不付费时,不能直接销售专利产品,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