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解后是否能撤案?
我之前和别人起了冲突,当时情绪一上头就和对方发生了一些拉扯,后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现在我和对方已经达成和解,对方也表示不追究了。我想问下,这种寻衅滋事和解后能撤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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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寻衅滋事和解后能否撤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就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并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被害人和行为人达成了和解,也不意味着案件就可以直接撤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轻,并且符合上述可以撤案的法定情形,那么在和解之后,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案。例如,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只是轻微的推搡,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下,经过综合考量,公安机关有可能决定撤案。 然而,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即使双方达成和解,也不能随意撤案。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此时,和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所以,寻衅滋事和解后是否能撤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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