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的普票可以和收的普票相互抵消吗?
我在做生意,平时有开普通发票给客户,也收到供应商开给我的普通发票。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我开出去的普票和收到的普票能不能相互抵消呢?这样对我的纳税情况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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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发票是重要的财务和税务凭证。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普通发票的概念。普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才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而普通发票不具备这种抵扣功能。也就是说,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不能用收到的普通发票来进行抵扣。 不过,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重要作用。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凭借普通发票将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综上所述,开的普票和收的普票在增值税上不能相互抵消,但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的普票可以作为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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