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原告不出庭是否可以选择出具谅解书?
我是一起案件的原告,开庭的时候我有事没办法去现场。我在考虑要不要出具谅解书,可不清楚在我不出庭的情况下还能不能选择出具谅解书,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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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开庭时原告不出庭和是否可以选择出具谅解书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谅解书的概念。谅解书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处罚的书面文件。它体现了被害人一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量刑时的参考因素。 关于原告不出庭的情况,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原告是人民检察院,不存在原告不出庭的问题;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出庭可能会影响其民事诉求的主张。 回到是否可以选择出具谅解书的问题,原告不出庭并不影响其表达是否谅解对方的意愿。只要原告有真实的谅解意思表示,就可以出具谅解书。出具谅解书的关键在于原告的主观意愿和真实想法,与是否出庭参加庭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原告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己愿意谅解对方的态度,并出具相应的谅解书。不过,为了确保谅解书的效力和真实性,最好能够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由原告签字确认,并注明出具的日期等信息。同时,将谅解书及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以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被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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