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是否可以不追究?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算轻微刑事案件。有人不小心损坏了我的一些财物,我报了警,可警察好像没怎么深入追究。我就想知道,对于这种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是不是可以选择不追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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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是存在可以不追究的情况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上述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不追究。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也明确,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轻微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后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不再追究。 不过,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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