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刑事案件后原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撤销?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行政处罚了,现在这件事又立为刑事案件了。我就想知道,在案件性质转变为刑事案件后,之前做出的行政处罚能不能撤销啊?心里一直犯嘀咕,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在探讨立刑事案件后原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而刑事处罚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像判刑、罚金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其中就包括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当案件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时,意味着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从一般的行政违法上升到了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如果同一行为既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又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刑事处罚会吸收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立刑事案件后,原行政处罚一般是可以撤销的。因为刑事处罚更为严厉,已经涵盖了对该行为的惩处,如果不撤销行政处罚,就会导致对当事人的重复评价和过度处罚,这与“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相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实质也是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过度制裁。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且刑事处罚中没有与之重复的部分,那么行政处罚可能不会撤销,但可以在刑事处罚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例如,当事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后来该行为又被认定为犯罪,如果刑事判决是有期徒刑,那么行政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总之,立刑事案件后原行政处罚一般可以撤销,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