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我公司上年度发生了一些费用,但当时没取得发票,现在跨年度才拿到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些费用能不能在税前列支,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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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上年度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前列支”这个概念。税前列支就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某些费用从收入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表明只要费用是真实发生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就具备了在税前列支的基本条件。 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一般是次年5月31日)取得了上年度费用的发票,那么这些费用是可以正常在税前列支的。 然而,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即便跨年度很久才取得发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有可能追补扣除。 总之,上年度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一般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要注意取得发票的时间和按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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