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做伤情鉴定吗?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情,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我不太清楚在法律程序里,检察院有没有权力去做伤情鉴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看看接下来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展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检察院本身一般不直接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一个专业技术活动,主要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来完成。 伤情鉴定是指对人体受到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比如判断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等,这对于确定案件性质、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只有经过登记,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才能开展伤情鉴定工作。 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行使法律监督、审查起诉等职权。当涉及到伤情鉴定时,检察院通常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例如,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院如果对已有的伤情鉴定结果有疑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会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来重新开展鉴定工作,而不是自己直接进行鉴定。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检察院不具备做伤情鉴定的专业条件和职能,主要是通过委托鉴定来获取伤情鉴定结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