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会进行调解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检察院一般情况下不进行传统意义上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那样的调解工作,但在特定情形下,检察院有与“调解”类似的刑事和解职能 。 调解,简单来说,就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纠纷双方通过沟通、协商,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过程。 刑事和解则是一种特殊情况,它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在特定条件下,就犯罪行为的处理达成和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当双方当事人和解时,根据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这意味着检察院在这类符合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中,会参与审查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比如,小李和小张因邻里琐事发生冲突,小李将小张打伤,构成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这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如果小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小张的损失并获得小张谅解,小张也自愿和解,那么双方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检察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听取各方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 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调解。相关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通过沟通协商,就犯罪行为的处理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一种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