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对财产做了约定。但现在我有债务纠纷,债权人找我要钱,我想知道之前离婚协议里的财产约定能不能对抗这个债权人呢?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担心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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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通常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 我们先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约定,它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意愿而产生的,主要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而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也就是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协议书就属于夫妻之间的合同,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借贷等关系产生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约定,本质上是对夫妻内部财产的分配。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能改变债务的性质和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该房产之前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借款的抵押,那么债权人依然有权就该房产实现自己的债权。只有在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且同意按照该约定执行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效力,但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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