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后,几年后是否还能追究刑事责任?
我之前和一个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没被追究责任。现在过了几年,对方突然说要追究我刑事责任。我想知道,都过去这么久了,还能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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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成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几年后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先明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追诉时效规定。 首先,若成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都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如果是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愿的话,同样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 而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如果成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若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诉时效可能是十五年或者二十年。只要在相应的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了追诉时效,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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