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证据不足能否起诉?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准备对相关人员起诉,但我感觉目前掌握的证据不太够。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还能不能进行起诉呢?我很关心这个问题,因为这和案件走向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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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否能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起诉”这个法律概念,起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而证据则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事实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不足,它有权力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在经过补充侦查后,如果证据仍然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就不能起诉。然而,如果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综合全案情况,仍有必要提起公诉,并且能够在法庭上合理说明证据情况以及指控的理由,那么检察院也有可能会决定起诉。不过这种情况下,检察院需要承担在法庭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最终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法院可能会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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