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证据不足是否也要提交检察院?
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这边好像收集到的证据不太充足,但感觉他们还是打算提交给检察院。我不太明白,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给检察院吗?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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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证据不足是否提交检察院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而检察院则承担着审查起诉等职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里强调了移送案件时证据应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是否充足有时并非一目了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启动侦查程序。当侦查工作基本结束,即便他们认为证据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只要认为有一定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有可能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说,案件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也可能提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根据自身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程序设置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谨,既防止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也避免无辜的人受到错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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