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该如何处理?


在刑事案件里,证据不足是一个比较常见且关键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证据不足,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说,要是证据不够,不能证明嫌疑人犯罪,那案子就会被撤销,嫌疑人也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接着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证据不足,会先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还是证据不够的话,就不会起诉嫌疑人。 最后是审判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到了法院这里,如果证据还是不充分,法院会判被告人无罪。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对于证据不足的案子,法律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目的就是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