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我遇到一个涉及法律诉讼的事儿,现在手里有一份起诉意见书。我不太 清楚这个起诉意见书在后续的法律程序里,能不能当作证据材料来用。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有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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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那么,起诉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材料,需要从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来分析。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起诉意见书本身并不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主要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情况,对案件作出的一种总结和处理意见的表达,重点在于阐述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和起诉的理由,而不是像物证、书证等那样直接呈现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
不过,起诉意见书中可能会包含一些证据线索或者引用了一些证据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被引用的证据本身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不能将起诉意见书整体当作证据。也就是说,起诉意见书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其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通常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它更多的是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起到移送和说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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