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文被对方用作民事证据后,该函是否可诉?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中,对方把一份行政函文当作证据提交了。我对这份行政函文有异议,不清楚在它被用作民事证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针对这份行政函文提起行政诉讼,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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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函文被用作对方民事证据后是否可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多种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函文通常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和发出的文书。判断其是否可诉,关键在于该行政函文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说,可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处分性等特征。外部性指的是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处分性是指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设定、变更、消灭等决定。 如果这份行政函文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沟通文件,或者是不具有直接对外效力、不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影响的过程性文件,即便被对方用作民事证据,通常也是不可诉的。因为它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实质性的处分。 然而,如果该行政函文明确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比如限制了当事人的某种资格、剥夺了当事人的某项权益等,那么即便它被用作民事证据,也可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行政函文是否可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函文的内容、性质、作出主体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函文的可诉性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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