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指令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文书?
我收到了劳动监察指令书,对其中内容存在异议。我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可不确定劳动监察指令书能不能当作行政诉讼文书来用,不清楚它在行政诉讼里是否具有相应效力,所以来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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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下达的,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执法文书。那么它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文书,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从定义上来说,行政诉讼文书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依法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劳动监察部门基于其行政职权,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那么该指令书就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对象。 劳动监察指令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文书。当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时,该指令书能够证明劳动监察部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能反映该行政行为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它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文书的一种,在行政诉讼的举证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不过,劳动监察指令书本身并不等同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状、答辩状等典型的行政诉讼文书,它主要是为行政诉讼提供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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