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能否算批捕?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把案子退回补充侦查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能不能算检察院已经批捕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退回补充侦查和批捕之间有啥关系,退回补充侦查到底能不能等同于批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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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和批捕这两个概念。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理阶段,认为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觉得现有证据还不足以对案件作出准确处理,需要侦查机关再去收集一些证据。 而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表明,批捕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需要检察院专门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已经批捕。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处于羁押状态;也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处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之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关注的是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的认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能算批捕。二者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目的。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退回补充侦查是为了完善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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