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撤案?


在我国,公诉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通常涉及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公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撤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然而,达成和解并不意味着必然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没有撤案的决定权,而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案件也就不会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相当于在检察院阶段“撤案”;但如果检察院认为仍需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还是会继续进行,最终由法院审判,不过法院会考虑和解情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之,公诉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和解后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但撤案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非当事人自行和解就能直接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