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吗?
我是一名国家公职人员,老家在农村。最近村里在进行宅基地分配,我有点心动,想申请一块。但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这种国家公职人员能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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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可以拥有农村宅基地,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概念。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和使用通常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果国家公职人员的户口仍然保留在农村,并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因为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宅基地申请权利。 然而,如果国家公职人员的户口已经迁出农村,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这是因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申请使用。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该公职人员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了农村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但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操作,待房屋自然坍塌后,宅基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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