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下原材料发票能否抵扣?


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下,原材料发票是否能抵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增值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允许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果取得的原材料发票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例如,企业从正规供应商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上注明的货物确实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不能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判断自身业务是否属于这些不得抵扣的范围。 此外,企业还需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发票存在虚开、伪造等问题,不仅不能抵扣,还可能面临税务处罚。企业在取得原材料发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和申报,以确保抵扣操作符合税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