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两年了还能重新立案吗?
我之前申请了强制执行,到现在已经两年了,但是执行效果不太理想,还有部分款项没拿到。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重新立案继续执行啊?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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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强制执行两年后能否重新立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 首先,强制执行的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二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如果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续不存在重新立案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程序就会持续进行,除非出现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比如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有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不需要重新立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继续推进执行程序。但要是超过了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之前已经申请执行了,执行程序一直处于进行状态,那么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也无需重新立案,法院会继续执行,直至执行完毕或者出现法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所以,强制执行两年后通常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看执行程序是否还在进行以及是否有新的执行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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