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结案后是否还能再执行?
我有个案子之前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在已经结案了。但最近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没执行,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强制执行结案后再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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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结案后能否再执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强制执行结案。强制执行结案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为某些法定原因,结束当前的执行程序。常见的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 如果是执行完毕这种情况,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比如债务已经全部还清等,通常就不能再执行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执行完毕的,执行结案。这种情况下,执行目的已经达成,执行程序自然结束,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 而如果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法院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外,对于终结执行的情况,一般是因为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通常也不能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一旦符合这些情形,执行程序就会彻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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