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开庭后还能再鉴定吗?
我有个医疗事故的案子已经开庭了,但我觉得之前的鉴定结果不太准确,心里一直犯嘀咕。想问问这种开庭之后的情况,还能不能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担心错过重新鉴定的机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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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开庭后是有可能进行再次鉴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它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如果您能证明原鉴定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又或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明显不足等,那么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会准许。但要是原鉴定只是有一些小瑕疵,通过补正等方式就能解决问题,法院可能就不会同意重新鉴定。所以,您需要收集好能证明原鉴定存在问题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合理的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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